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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万推广费转至运营总监个人账号被用于网络赌博广州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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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4日,被告人郑某泽入职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97号7号楼703的广州冰泉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事业部运营总监。同年3月17日、18日,广州冰泉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对公账户(中信银行:8110901010900886291)将推广费共计人民币824689元分别转至被告人郑某泽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60)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中。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人郑某泽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小桥涌基51号方格致公寓45栋306房公司宿舍,将该笔款项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郑某泽自动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郑某泽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泽赔偿了被害单位部分损失且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泽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发表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系初犯,主观恶性小;3.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剩余款项已跟被害单位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泽的家属于2021年6月30日代其向被害单位赔偿20万元并就余下624689元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被害单位广州冰泉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郑某泽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泽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州冰泉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入职申请表、营业执照、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借支单、情况说明,中信银行客户历史数据明细,涉案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手机短信截图,推广费用申请单截图,赌博网站充值记录截图,缴获的手机、银行卡照片,被害单位代表黄某凯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付款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郑某泽的供述以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泽作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泽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泽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泽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并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结合被告人郑某泽的犯罪情节、数额及退赔情况,不符合适用缓刑的规定,故对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手机、银行卡(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三、责令被告人郑某泽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24689元,返还被害单位广州冰泉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2021)粤0103刑初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