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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银行卡帮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安徽宿松三男子落网

租借银行卡帮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安徽宿松三男子落网

租借银行卡帮犯罪分子转移资金 安徽宿松三男子落网

 

开办银行卡租借他人,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资金,逃避打击,从中赚取提成。近日,安徽宿松县公安局反电诈中心成功将3名宿松籍犯罪嫌疑人抓获。

 

贪图“提成”入歧途

 

2022年3月,宿松县反诈中心接到公安部下发线索:宿松县三人开办的银行卡关联外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嫌违法犯罪。

 

接到线索后,宿松县公安局反电诈中心民警迅速围绕这三名男子开展工作,发现三人于4月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陕西榆林警方上网追逃。

 

4月9日,反诈中心民警在破凉、千岭、河塌三地派出所协助下,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归案。

 

三人交代,2022年2月底,他们在与朋友交谈中,得知只要把本人办理的银行卡出租给福建的一个“朋友”使用,对方就会按照“过账一万元、提成二十元”的“规矩”给其支付报酬。

 

他们觉得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致富门路”,即于3月初根据福建“朋友”的要求,先后赶至陕西榆林、山西吕梁两地,在当地多家银行开办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大额转账等服务项目,然后乘车赶至福建福州市,将银行卡交给那个“朋友”使用,对方承诺按照“过账一万元、提成二十元”支付报酬。其实,三人朋友的“朋友”,是网络犯罪团伙的一名成员,其使用三人的银行卡,是为了将作案获得的赃款及时进行转移,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一千、两千、三千……就在三人因接连收到提成而沾沾自喜时,殊不知,公安部已将涉案银行卡线索下发各地公安机关展开侦查。随后,三人被榆林警方上网追逃。至案发,犯罪团伙通过三人提供的银行卡共转移赃款近800万元。

 

触犯法律将被“双惩”

 

宿松县公安局反电诈中心民警余建介绍,这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以出租方式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虽然三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对他们的惩罚并没有因此而结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文件要求,宿松县反诈中心将上报相关机构对该三人采取惩戒措施:5年内暂停所有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立账户,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

 

“没想到出租银行卡,会带来这么严重的法律后果,会给今后的生活造成这么大的影响。”出生于2000年的黄志祥(化名)是三人中年龄最小的一个,他对自己当初的行为懊悔不已。

 

公安机关提醒,以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提供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极有可能成为帮助电信网络诈骗或网络赌博团伙的帮凶,会承担法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